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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考核辦法

發布時(Hour)間:2017-07-26來(Come)源: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務部

                

 

公      告

                        

2011年 第42号 

 

 

 

     爲(For)加強“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管理,商務部制定了《“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考核辦法》,現予公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0一(One)一(One)年七月二十六日

 

 

 

 

“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考核辦法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有序開展,加強項目建設質量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考核是指對商務主管部門及實施企業“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Do)績效進行考核評價的(Of)行爲(For)。

第三條  考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Of)原則。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條  考核包括地區考核和(And)企業考核。地區考核指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下一(One)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考核,企業考核指商務主管部門對實施企業進行考核。

第五條  地區考核指标包括:

(一(One))政策執行指标:工作(Do)機制、資金配套、企業選擇、信息報送、創新性政策、管理措施等。

(二)項目建設指标:農家店外部形象、“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專用(Use)标識使用(Use)、内部設施、經營管理以(By)及配送中心建設等。

(三)實施效果指标:銷售額及增長率、統一(One)配送率、農家店存活率、連鎖化率(覆蓋率)、農家店POS普及率、經營規範性等。

     銷售額及增長率:指實施企業在(Exist)農村地區銷售額的(Of)絕對值及增長比率。

     統一(One)配送率:指一(One)定時(Hour)期農家店經所屬實施企業采購商品的(Of)價值占總采購商品價值的(Of)比率。

     農家店存活率:指有效農家店占本地區所有驗收合格并獲得财政資金支持農家店數量的(Of)比率。其中,有效農家店是指驗收合格的(Of)農家店,經複查仍然合格,且與流通企業加盟協議有效,雙方仍然按照合同的(Of)規定,履行商品采購、配送、管理等責任與義務。

    連鎖化率:指農村市場快速消費品經營門店中,連鎖經營的(Of)門店數占所有門店的(Of)比率。覆蓋率指建有農家店的(Of)行政區劃數占本地區行政區劃總數的(Of)比率。一(One)般分爲(For)鄉鎮農家店覆蓋率和(And)行政村覆蓋率。

    農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統的(Of)農家店數量占有效農家店總數的(Of)比率。

第六條  實施企業考核指标包括:

(一(One))項目建設與改造指标:農家店外部形象、“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專用(Use)标識使用(Use)、内部設施、經營管理、驗收合格率、直營店比例等。

(二)實施效果指标:企業銷售額及增長率、農家店存活率、統一(One)配送率、農家店POS普及率、經營規範性、投訴率等。

第七條    考核采取計分制,基準分100分,具體考核記分标準見附件。

第八條    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Do)采取創新性措施,取得突出(Out)成效,經驗推廣應用(Use)到(Arrive)全國(Country)的(Of)地區及企業酌情加分。

對出(Out)現質量安全等惡性事件,以(By)虛假信息騙取國(Country)家補貼、重複申請國(Country)家補貼等問題的(Of)地區和(And)企業減分直至一(One)票否決。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條   考核按照年度進行,每年考核一(One)次。

第十條   商務部隊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考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實施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一(One)條   地區考核采取實地檢查、抽查與專家評議相結合的(Of)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Exist)年度總結報告中,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地區考核計分标準》确定的(Of)指标逐條回應,未回應的(Of)指标記爲(For)0分。

第十三條   商務部對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Of)考核數據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再組織專家組進行複核打分。對經複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的(Of)數據嚴重偏離實際的(Of)地區,直接确定爲(For)不(No)合格。

第十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将對下級商務主管部門及轄區内實施企業考核結果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  考核結果應用(Use)

第十五條   商務部按年度公布地區考核結果。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年度公布下級商務主管部門及轄區内實施企業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作(Do)爲(For)安排下一(One)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的(Of)重要(Want)依據。

第十七條  商務部對考核排名前5名的(Of)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在(Exist)以(By)後年度資金安排中予以(By)傾斜;對直接确定爲(For)不(No)合格及排名後5名的(Of)地區提出(Out)批評。

第十八條  對存在(Exist)未執行逐一(One)驗收、弄虛作(Do)假、以(By)及農家店存活率低于(At)50%等情況的(Of)地市,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暫停其參與“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格,并予以(By)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考核得分低于(At)60分且在(Exist)本地區排名後20%的(Of)企業取消實施資格。

第二十條  對實施企業出(Out)現一(One)票否決情況的(Of),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取消其當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實施資格,以(By)及3年内申請農村物流建設建設項目資格,并提請相關部門追回扶持資金。違反相關法規的(Of),追究相關人(People)員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一(One)條   各地區應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考核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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