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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
第563号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9月7日國(Country)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And)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People)民生(Born)命和(And)财産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從事農業機械的(Of)生(Born)産、銷售、維修、使用(Use)操作(Do)以(By)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Use)于(At)農業生(Born)産及其産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Of)機械、設備。
第三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By)人(People)爲(For)本、預防事故、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Of)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的(Of)領導,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增加對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Of)補貼,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的(Of)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Born)産責任制。
第五條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和(And)地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标準和(And)知識的(Of)宣傳教育。
農業生(Born)産經營組織、農業機械所有人(People)應當對農業機械操作(Do)人(People)員及相關人(People)員進行農業機械安全使用(Use)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
第六條 國(Country)家鼓勵和(And)支持開發、生(Born)産、推廣、應用(Use)先進适用(Use)、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Of)農業機械,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标準和(And)安全操作(Do)規程。
第七條 國(Country)家鼓勵農業機械操作(Do)人(People)員、維修技術人(People)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And)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組織,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操作(Do)水平。
第八條 國(Country)家建立落後農業機械淘汰制度和(And)危及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農業機械報廢制度,并對淘汰和(And)報廢的(Of)農業機械依法實行回收。
第九條 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和(An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And)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職責,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
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And)縣級以(By)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Of)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
第二章 生(Born)産、銷售和(And)維修
第十條 國(Country)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産業政策和(And)有關規劃。
國(Country)務院标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農業機械安全技術國(Country)家标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Hour)修訂。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标準是強制執行的(Of)标準。
第十一(One)條 農業機械生(Born)産者應當依據農業機械工業産業政策和(And)有關規劃,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标準組織生(Born)産,并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控制體系。
對依法實行工業産品生(Born)産許可證管理的(Of)農業機械,其生(Born)産者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并按照許可的(Of)範圍和(And)條件組織生(Born)産。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生(Born)産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标準對生(Born)産的(Of)農業機械進行檢驗;農業機械經檢驗合格并附具詳盡的(Of)安全操作(Do)說明書和(And)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後,方可出(Out)廠銷售;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Of)農業機械,在(Exist)出(Out)廠前應當标注認證标志。
上道路行駛的(Of)拖拉機,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Of),在(Exist)出(Out)廠前應當标注認證标志,并符合機動車國(Country)家安全技術标準。
農業機械生(Born)産者應當建立産品出(Out)廠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Of)名稱、規格、數量、生(Born)産日期、生(Born)産批号、檢驗合格證号、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内容。出(Out)廠記錄保存期限不(No)得少于(At)3年。
第十三條 進口的(Of)農業機械應當符合我(I)國(Country)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标準,并依法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Of)農業機械,還應當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入境驗證。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對購進的(Of)農業機械應當查驗産品合格證明。對依法實行工業産品生(Born)産許可證管理、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Of)農業機械,還應當驗明相應的(Of)證明文件或者标志。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Of)名稱、規格、生(Born)産批号、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流向等内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No)得少于(At)3年。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向購買者說明農業機械操作(Do)方法和(And)安全注意事項,并依法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生(Born)産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銷售服務體系,依法承擔産品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生(Born)産者、銷售者發現其生(Born)産、銷售的(Of)農業機械存在(Exist)設計、制造等缺陷,可能對人(People)身财産安全造成損害的(Of),應當立即停止生(Born)産、銷售,及時(Hour)報告當地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農業機械使用(Use)者停止使用(Use)。農業機械生(Born)産者應當及時(Hour)召回存在(Exist)設計、制造等缺陷的(Of)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生(Born)産者、銷售者不(No)履行本條第一(One)款義務的(Of),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責令生(Born)産者召回農業機械,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農業機械。
第十七條 禁止生(Born)産、銷售下列農業機械:
(一(One))不(No)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标準的(Of);
(二)依法實行工業産品生(Born)産許可證管理而未取得許可證的(Of);
(三)依法必須進行認證而未經認證的(Of);
(四)利用(Use)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Of)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Of);
(五)國(Country)家明令淘汰的(Of)。
第十八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應當有必要(Want)的(Of)維修場地,有必要(Want)的(Of)維修設施、設備和(And)檢測儀器,有相應的(Of)維修技術人(People)員,有安全防護和(And)環境保護措施,取得相應的(Of)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申請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應當向當地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One))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申請表;
(二)申請人(People)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維修場所使用(Use)證明;
(四)主要(Want)維修設施、設備和(And)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Want)維修技術人(People)員的(Of)國(Country)家職業資格證書。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2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對符合條件的(Of),核發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對不(No)符合條件的(Of),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有效期爲(For)3年;有效期滿需要(Want)繼續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Of),應當在(Exist)有效期滿前申請續展。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國(Country)家有關維修質量安全技術規範和(And)維修質量保證期的(Of)規定,确保維修質量。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使用(Use)不(No)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标準的(Of)零配件;
(二)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
(三)承攬維修已經達到(Arrive)報廢條件的(Of)農業機械;
(四)法律、法規和(And)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禁止性行爲(For)。
第三章 使用(Use)操作(Do)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操作(Do)人(People)員可以(By)參加農業機械操作(Do)人(People)員的(Of)技能培訓,可以(By)向有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人(People)力資源和(And)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獲取相應等級的(Of)國(Country)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One)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Use)前,其所有人(People)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Of)規定,持本人(People)身份證明和(And)機具來(Come)源證明,向所在(Exist)地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Of),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Exist)2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予以(By)登記并核發相應的(Of)證書和(And)牌照。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Use)期間登記事項發生(Born)變更的(Of),其所有人(People)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Of)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人(People)員經過培訓後,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Of)規定,參加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Of)考試。考試合格的(Of),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Exist)2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核發相應的(Of)操作(Do)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證件有效期爲(For)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人(People)員可以(By)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未滿18周歲不(No)得操作(Do)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人(People)員年滿70周歲的(Of),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操作(Do)證件。
第二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挂牌照。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聯合收割機因轉場作(Do)業、維修、安全檢驗等需要(Want)轉移的(Of),其操作(Do)人(People)員應當攜帶操作(Do)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操作(Do)與本人(People)操作(Do)證件規定不(No)相符的(Of)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二)操作(Do)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No)合格、安全設施不(No)全、機件失效的(Of)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三)使用(Use)國(Country)家管制的(Of)精神藥品、麻醉品後操作(Do)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四)患有妨礙安全操作(Do)的(Of)疾病操作(Do)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五)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禁止行爲(For)。
禁止使用(Use)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People)。
第二十四條 農業機械操作(Do)人(People)員作(Do)業前,應當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查驗;作(Do)業時(Hour),應當遵守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制定的(Of)安全操作(Do)規程。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Of)認定和(And)調解處理。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Exist)作(Do)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People)身傷亡、财産損失的(Of)事件。
農業機械在(Exist)道路上發生(Born)的(Of)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拖拉機在(Exist)道路以(By)外通行時(Hour)發生(Born)的(Of)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Arrive)報案的(Of),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農業機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Of),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公路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Exist)道路以(By)外發生(Born)的(Of)農業機械事故,操作(Do)人(People)員和(And)現場其他(He)人(People)員應當立即停止作(Do)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Of)轉移,保護現場,造成人(People)員傷害的(Of),應當向事故發生(Born)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告;造成人(People)員死亡的(Of),還應當向事故發生(Born)地公安機關報告。造成人(People)身傷害的(Of),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People)員。因搶救受傷人(People)員變動現場的(Of),應當标明位置。
接到(Arrive)報告的(Of)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And)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人(People)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組織搶救受傷人(People)員,盡快恢複正常的(Of)生(Born)産秩序。
第二十七條 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的(Of)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Exist)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制作(Do)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需要(Want)進行農業機械鑒定的(Of),應當自收到(Arrive)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出(Out)具的(Of)鑒定結論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制作(Do)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
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業機械事故的(Of)基本事實、成因和(And)當事人(People)的(Of)責任,并在(Exist)制作(Do)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送達當事人(People)。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對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有争議,請求調解的(Of),應當自收到(Arrive)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書面提出(Out)調解申請。
調解達成協議的(Of),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制作(Do)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People)。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People)共同簽字後生(Born)效。調解不(No)能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People)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的(Of),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People)反悔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爲(For)當事人(People)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等後續事宜提供幫助和(And)便利。因農業機械産品質量原因導緻事故的(Of),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Out)具有關證明材料。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将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Born)産監督管理部門。
農業機械事故構成生(Born)産安全事故的(Of),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調查處理并追究責任。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對拖拉機的(Of)安全檢驗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Of)安全檢驗爲(For)每年1次。
實施安全技術檢驗的(Of)機構應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One)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Exist)安全檢驗中發現農業機械存在(Exist)事故隐患的(Of),應當告知其所有人(People)停止使用(Use)并及時(Hour)排除隐患。
實施安全檢驗的(Of)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檢驗情況進行彙總,建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檔案。
第三十二條 聯合收割機跨行政區域作(Do)業前,當地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跨行政區域作(Do)業的(Of)聯合收割機進行必要(Want)的(Of)安全檢查,并對操作(Do)人(People)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 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Use)狀況進行分析評估,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業機械生(Born)産行業運行态勢進行監測和(And)分析,并按照先進适用(Use)、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Of)要(Want)求,會同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公布國(Country)家明令淘汰的(Of)農業機械産品目錄。
第三十五條 危及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農業機械達到(Arrive)報廢條件的(Of),應當停止使用(Use),予以(By)報廢。農業機械的(Of)報廢條件由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質量監督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達到(Arrive)報廢條件的(Of)危及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農業機械,應當書面告知其所有人(People)。
第三十六條 國(Country)家對達到(Arrive)報廢條件或者正在(Exist)使用(Use)的(Of)國(Country)家已經明令淘汰的(Of)農業機械實行回收。農業機械回收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回收的(Of)農業機械由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監督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第三十八條 使用(Use)操作(Do)過程中發現農業機械存在(Exist)産品質量、維修質量問題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By)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接到(Arrive)投訴的(Of)部門對屬于(At)職責範圍内的(Of)事項,應當依法及時(Hour)處理;對不(No)屬于(At)職責範圍内的(Of)事項,應當及時(Hour)移交有權處理的(Of)部門,有權處理的(Of)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No)得推诿。
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And)縣級以(By)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彙總農業機械産品質量、維修質量投訴情況并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 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訴情況和(And)農業安全生(Born)産需要(Want),組織開展在(Exist)用(Use)的(Of)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的(Of)安全鑒定和(And)重點檢查,并公布結果。
第四十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People)員在(Exist)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時(Hour),可以(By)采取下列措施:
(一(One))向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了解情況,查閱、複制有關資料;
(二)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及有關操作(Do)證件;
(三)檢查危及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農業機械的(Of)安全狀況,對存在(Exist)重大(Big)事故隐患的(Of)農業機械,責令當事人(People)立即停止作(Do)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Of)轉移,并進行維修;
(四)責令農業機械操作(Do)人(People)員改正違規操作(Do)行爲(For)。
第四十一(One)條 發生(Born)農業機械事故後企圖逃逸的(Of)、拒不(No)停止存在(Exist)重大(Big)事故隐患農業機械的(Of)作(Do)業或者轉移的(Of),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By)扣押有關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Do)證件。案件處理完畢或者農業機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擔保的(Of),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Hour)退還被扣押的(Of)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Do)證件。存在(Exist)重大(Big)事故隐患的(Of)農業機械,其所有人(People)或者使用(Use)人(People)排除隐患前不(No)得繼續使用(Use)。
第四十二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People)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Hour),應當佩戴統一(One)标志,出(Out)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事故勘察車輛應當在(Exist)車身噴塗統一(One)标識。
第四十三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不(No)得爲(For)農業機械指定維修經營者。
第四十四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拖拉機登記、檢驗以(By)及有關證書、牌照、操作(Do)證件發放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通報農業機械在(Exist)道路上發生(Born)的(Of)交通事故及處理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和(An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不(No)依法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施安全檢驗、登記,或者不(No)依法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的(Of);
(二)對未經考試合格者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證件,或者對經考試合格者拒不(No)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證件的(Of);
(三)對不(No)符合條件者核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者拒不(No)核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的(Of);
(四)不(No)依法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或者不(No)依法出(Out)具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和(And)其他(He)證明材料的(Of);
(五)在(Exist)農業機械生(Born)産、銷售等過程中不(No)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Of);
(六)其他(He)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履行職責的(Of)行爲(For)。
第四十六條 生(Born)産、銷售利用(Use)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Of)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Of)農業機械的(Of),由縣級以(By)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生(Born)産、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And)違法生(Born)産、銷售的(Of)農業機械,并處違法産品貨值金額1倍以(By)上3倍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吊銷營業執照。
農業機械生(Born)産者、銷售者違反工業産品生(Born)産許可證管理、認證認可管理、安全技術标準管理以(By)及産品質量管理的(Of),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Of),由縣級以(By)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No)改正的(Of),處1000元以(By)上1萬元以(By)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Of),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Use)僞造、變造、過期的(Of)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僞造、變造、過期的(Of)維修技術合格證書,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By)上2倍以(By)下罰款;逾期不(No)補辦的(Of),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By)上5倍以(By)下罰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Use)不(No)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标準的(Of)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Arrive)報廢條件的(Of)農業機械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By)上2倍以(By)下罰款;拒不(No)改正的(Of),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By)上5倍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
第五十條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Of)證書和(And)牌照,擅自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Use),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No)補辦的(Of),責令停止使用(Use);拒不(No)停止使用(Use)的(Of),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By)上2000元以(By)下罰款。
當事人(People)補辦相關手續的(Of),應當及時(Hour)退還扣押的(Of)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第五十一(One)條 僞造、變造或者使用(Use)僞造、變造的(Of)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And)牌照的(Of),或者使用(Use)其他(He)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Of)證書和(And)牌照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僞造、變造或者使用(Use)的(Of)證書和(And)牌照,對違法行爲(For)人(People)予以(By)批評教育,并處200元以(By)上2000元以(By)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證件而操作(Do)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By)上500元以(By)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Do)人(People)員操作(Do)與本人(People)操作(Do)證件規定不(No)相符的(Of)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Do)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No)合格、安全設施不(No)全、機件失效的(Of)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Use)國(Country)家管制的(Of)精神藥品、麻醉品後操作(Do)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Do)的(Of)疾病操作(Do)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爲(For)人(People)予以(By)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No)改正的(Of),處100元以(By)上500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吊銷有關人(People)員的(Of)操作(Do)證件。
第五十四條 使用(Use)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People)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爲(For)人(People)予以(By)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No)改正的(Of),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Of)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Of),吊銷有關人(People)員的(Of)操作(Do)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Of),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當事人(People)改正違法行爲(For)的(Of),應當及時(Hour)退還扣押的(Of)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Of)證書、牌照。
第五十五條 經檢驗、檢查發現農業機械存在(Exist)事故隐患,經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告知拒不(No)排除并繼續使用(Use)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方人(People)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爲(For)人(People)予以(By)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止使用(Use);拒不(No)停止使用(Use)的(Of),扣押存在(Exist)事故隐患的(Of)農業機械。
事故隐患排除後,應當及時(Hour)退還扣押的(Of)農業機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He)人(People)人(People)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For)的(Of),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及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農業機械,是指對人(People)身财産安全可能造成損害的(Of)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Of)農業機械證書、牌照、操作(Do)證件和(And)維修技術合格證,由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統一(One)規定式樣,由國(Country)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監制。
第五十九條 拖拉機操作(Do)證件考試收費、安全技術檢驗收費和(And)牌證的(Of)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Country)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Of)收費标準。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